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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一直是我国交通运输部门的重要职责,为了更好地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,同时也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的相关事项,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条例规定,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、团体或者个人都需办理相应的证明,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。
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:
填写好的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》;负责人身份证明,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;机动车辆行驶证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;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,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、类型、技术性能、购置时间等内容;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;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:
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“一家一证”;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原则。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,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。
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的,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前,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,并留存备查。
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:
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、扩大经营范围的,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、地址等,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。许可变更后,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。
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终止:
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等证件如属终止经营的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,办理有关注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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